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王杰,女,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刘惠兰与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惠兰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惠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