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作市城郊水利工程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90号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付国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慧慧,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剑与被告焦作市城郊水利工程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石剑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石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