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勤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吕屯村山咀南屯。
法定代表人:王义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恩,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勤宝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勤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姚勤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勤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