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审理经过
原告单志义与被告宋国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单志义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单志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志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单志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