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贵,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710545929A,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北小街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徽,青海兰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定代表人:罗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约义,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贵与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胡约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贵于2021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自愿申请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0元,退还原告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