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40025238H。 法定代表人:周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葛扬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扬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卿丽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