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聚鑫建材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星光村杨梅榜组,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308804865F。
法定代表人:何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源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25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赤水市聚鑫建材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源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向刘源进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给付执行款58,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70.00元。2021年6月10日,主持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刘源进已给付赤水市聚鑫建材租赁管理有限公司8,000.00元,应支付5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0.00元。二、刘源进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赤水市聚鑫建材租赁管理有限公司5,000.00元;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按2,500.00元/月的标准,刘源进直接支付给赤水市聚鑫建材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直至付清50,450.00元为止。款由双方直接支付结算,不通过法院收转。三、案件执行费770.00元由刘源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