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游振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唐学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游振山与被执行人唐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湘0581民初37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振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学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7日向传统查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状况,于2021年6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唐学忠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8月19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03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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