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0,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胡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与被告胡文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海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