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潍坊鸿源新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EJAMX6N。
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于增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鸿源新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增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于增智的银行存款34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