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愈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四海,湖南微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秋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水岸天际新寓****。 法定代表人唐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愈轮与被执行人曾秋元、唐明、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9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唐明名下有牌号为湘AM××**的机动车、有位于长沙市××路××号××栋××的房产(权证号7×**)、有位于长沙市××路××的房屋(权证号7×**),均被本院在本案财产保全时予以查封(轮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购车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3月1日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27000元、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493.5元,申请执行费7764.9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