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轶明、张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强,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暨本案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可能转售房产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暨本案被告)李强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建筑面积89.27平方米,未办理网签手续),申请查封期限为三年。为提供担保,申请人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强所有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27平方米,未办理网签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84元,由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