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2,曾用名张小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张某3,曾用名张小能,女,55岁,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张某4,曾用名张小精,女,53岁,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张某5,曾用名张小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振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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