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阳斗,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被执行人:吴阳举,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阳斗与被执行人吴阳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云2529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阳举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到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阳举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阳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17,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