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大冲安置房5#-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75628724R。
负责人:薛伟,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许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现租住安徽省祁门县,系被告许涛涛的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许涛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涛涛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392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1019元(以上物业管理费用暂算到2021年12月31日,违约金算至2021年5月30日,以后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顺延到被告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许涛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许涛涛因购买位于安徽省祁门县××小区××幢××单元××室的住宅,于2015年1月10日和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许涛涛接受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其所购买的物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向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2020年,物业费上浮为无电梯0.6元每月每平方米,有电梯1.0元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每年预交一次,每期届满前二十天预交下期物业费;逾期支付物业费,按照每日0.3%承担违约金。之后,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按约为许涛涛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许涛涛仅交纳物业费到2016年1月10日。至今,许涛涛已拖欠物业费近72个月,合计3927元。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许涛涛联系,甚至于2021年5月1日上门张贴缴费通知单催费,但许涛涛仍然一再拖延支付物业费。许涛涛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小区的运转管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依法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许涛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因全家常年在外务工,房子一直未装修入住,且原告也未催收,未交物业费,违约金不合理,不愿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许涛涛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成立。合同签订后,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许涛涛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物业费,其行为构成违约。综上,对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要求许涛涛缴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祁门县**小区的实际情况,对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要求许涛涛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许涛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物业管理费3927元;
二、驳回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57元,由许涛涛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