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黄家勋,系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隆斌,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兴良与被告陈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兴良与陈强之间不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故刘兴良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兴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6元,退回原告刘兴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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