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越,湖南政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宏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振华因与被上诉人胡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华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振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坚 审判员 尹相琼 审判员 詹恒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飞雄 书记员田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