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顺安街9号6层。法定代表人:林利填。
被执行人:蔡晓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晓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惠仲案字第5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蔡晓森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4561.9元及违约金21911.02元、仲裁费5552元。被执行人蔡晓森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蔡晓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蔡晓森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蔡晓森名下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背潘屋光耀城三期2-22幢02号房(产权证书号:1110082511)的房产,但因关联执行异议案件尚在审理中,对该房产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蔡晓森已向本院缴纳案款125000元作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担保,亦因关联执行异议案件尚在审理中,暂不能出款给申请执行人。
3、查明被执行人蔡晓森名下暂无车辆、土地、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蔡晓森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13执1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