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传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洪东与被告陈传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洪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守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