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何祯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婷与被告何祯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袁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