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北武当镇韩庄村,现住。

被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峪口镇南村人,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儿子赵浩宇的抚育费12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赵某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6月10日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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