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钱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22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
被告:翟鸿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审理经过
程钱友与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翟鸿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程钱友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钱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钱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