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文翠等
被申请人:张同海、黄永苓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颜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间不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