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66833954P,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查斯托洛盖光明西区20号。
法定代表人:贾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木乃一八六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MA776Y5E8J,住所地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一八六团迎宾路北侧排水综合楼三层。
负责人:毛立敬,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景孔,男,该分公司副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木乃一八六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木乃一八六团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木乃一八六团分公司在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一八六团支行8840××××09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583.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