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被执行人:房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山东省阿县。
被执行人:房吉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鲁1524民初148号判决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是: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房吉明名下有房产一套(证号: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号),房产位于东阿县前进街27号3排32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房吉明所有的房产一套,(证号: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号),房产位于东阿县前进街27号3排326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