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倩,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丁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倩与被告丁勇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杨倩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杨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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