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
被申请人:强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义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义平称2011年3月1日、201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强义平因资金周转先后二次向申请人高义平借款45万元(第一次15万元,第二次30万元),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借据二支,载明借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强义平支付申请人高义平借款4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强义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义平借款45万元。
案件申请费2683元,由被申请人强义平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