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金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被告:杨辅升,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顾金华与被告杨辅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以筹备承包食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再次以承包食堂事宜向原告借款二万元。以上借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三万元。

本院查明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辅升为该院退休干警。该院对本案存在不宜管辖的情形,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辅升为启东市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为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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