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宝,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艾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虎与被告李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艾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4000元以及利息16000元,合计180000元;2、支付以1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6月起,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余万元,原告陆续以支付宝、网银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2018年12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截止2018年12月25日欠原告本金164000元,承诺支付利息16000元,合计180000元整。因原告资金紧张,经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始终躲避,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艾岭未依法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期间,被告李艾岭曾多次向原告李虎借款,每次借款金额不等,原告李虎以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转账多种方式向被告李艾岭交付了借款本金。2018年12月25日,被告李艾岭向原告李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8年12月25日其因个人资金周转共欠原告李虎借款本金164000元,并承诺给付原告李虎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0000元。但此后被告李艾岭未向原告李虎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虎的举证及庭审调查等可查明,原告李虎与被告李艾岭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李虎主张的借款本金164000元及利息16000元有转账记录、《欠条》原件及原告李虎的自认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虎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结合案情予以支持。
被告李艾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艾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虎借款本金164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及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李艾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