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鸿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47号负一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卢颖,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鸿昌与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鸿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第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于鸿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于鸿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