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靖州县林业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中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9006678808M。
法定代表人李昌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绍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靖州县新水口庵采石场,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沙堆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0749562087。
负责人:张宗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靖州县新水口庵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明利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贺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龄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