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振,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Z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飞、检察官助理任龙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因向被害人周某强索要工钱未果产生矛盾。2020年4月6日17时许,王振纠集陈某厂等8人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来到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B04工地附近找周某强索要工钱。王振先去找周某强索要工钱,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振上前用手掐住周某强的脖子,被宁某礼等人拉开。后王振打电话联系在工地附近等待的陈某厂等8人到现场,与王振一起持铁质水管、木棍、砖头对周某强、宁某礼、宁某2追逐、殴打,致周某强、宁某礼、宁某2受伤。经鉴定,周某强、宁某礼、宁某2三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查明
2020年4月19日,王振被陵水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振有期徒刑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查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周某波、王某强、宁某3、陈某仁、黄某洪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强、宁某礼、宁某2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影像(截图);7.被告人王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