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孟筱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申请执行人:孟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十八里镇十八里街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602065894。 法定代表人:陈同军,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王秀荣、孟筱凯、孟某与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099.5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通许县冯庄乡七里湾村村西不动产(证号20160000057),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豫02民申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该财产暂无法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孟筱凯、孟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明 新 审判员 刘 伟 杰 审判员 赵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仲军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1年8月23日 地点: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明新 审判员:刘伟杰赵丹 案件主审人:张明新 书记员:马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