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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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副总经理。
第三人:吕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甘肃xx公司及第三人吕某、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冻结了被告持有的xxxx。现该案正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冻结期限届满,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继续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甘肃xx公司持有的xxxx,期限从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