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职务:区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斌诉被告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德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