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元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俊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伟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唐山元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伟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元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元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元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雨轩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