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刘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悦霖,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卫龙与被告刘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宋卫龙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卫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洁梅 人民陪审员  武刚林 人民陪审员  崔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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