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刘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悦霖,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卫龙与被告刘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宋卫龙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卫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洁梅 人民陪审员 武刚林 人民陪审员 崔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