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姜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峰与被告姜旭东、被告李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王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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