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浩,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南怡,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飞,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兵,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永万因与被上诉人张希、原审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2021)琼0271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永万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城郊法院(2021)琼0271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九江市九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江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城郊法院受理了李永万与张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李永万在法定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城郊法院作出了(2021)琼0271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有管辖权,驳回了李永万管辖异议的申请。李永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永万住址在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据此,城郊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九江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张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哈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李永万的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按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哈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城郊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本案两名被告住所地在上述两个法院辖区,故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城郊法院和九江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对于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希选择向城郊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城郊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李永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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