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郑志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雯(原告之母),****年**月**日出生,国防工业出版社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

法定代表人武顺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宋家庄站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孙立娜,女,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双方同意庭外和解扣除审限。后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以被告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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