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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以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村民。
被执行人:周世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以宽与被执行人周世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世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以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世贵给付劳务费27886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世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世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3月29日、7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世贵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世贵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28204元;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周世贵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11日到被执行人周世贵的户籍地调查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世贵长期不在家,位于该区碾伯镇七里店村的房屋等待拆迁,且在该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周世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以宽释明被执行人周世贵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王以宽提出被执行人周世贵位于七里店的房屋将要拆迁,待拆迁后从拆迁补偿款中一次性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周世贵同意该意见,但具体时间无法确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以宽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