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志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连华,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志保与被告王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志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连华、被告王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志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大军立即给付劳务费150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王大军雇佣原告杜志保建设养殖厂,从事瓦工工作,约定日工资210元,工作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工资,现尚欠1507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大军辩称,我建设养猪舍和看护房,找任秉志,任秉志找工人干活,任秉志记工。原告等人干的活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看护房没打地梁,导致墙体开裂,地面打混凝土没振捣没二次压光,不能正常使用。所以我拒绝支付原告剩余工资。
本院认为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工资明细表和记工单;被告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录像光盘。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属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被告王大军家庭建设养猪舍,找任秉志施工,任秉志找原告等10余名工人工作,商定大工日工资210元,小工日工资130元。杜志保系瓦工,日工资210元,工作期间,王大军给付任秉志工资款,由任秉志负责向工人发工资,杜志保支取2000元,因原告等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被告王大军拒绝给付剩余工资。记工单记录杜志保工作16.7天,剩余工资1507元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等10余人,因欠付工资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大部分工人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对欠付的工资按70%支付,现已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杜志保与被告王大军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杜志保应当诚实守信,遵从职业道德,按照工程施工的专业规范完成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但从工程完工情况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杜志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没有达到职业操守,工作存在瑕疵。鉴于同业其他大多数工作人员剩余工资按70%支付,体现了劳动量与劳动价值的基本匹配,故对原告剩余工资款1507元,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杜志保工资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杜志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大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志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星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