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新郑市。
被告:常毛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亚飞诉被告常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的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
原告张亚飞诉称:2019年7月被告因开店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6000元,承诺近期归还。于是原告从支付宝花呗和借呗借款16000元借给被告。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无奈分多次向支付宝还款,并造成花呗和借呗逾期,支付了利息和罚息共计901.99元。因逾期影响了原告个人征信记录,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张亚飞借款16000元、利息1897元(利息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1月5日,利率按8%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常毛毛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
2019年原、被告在郑州打工时认识。2019年7月1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提出借款,说用几天就还。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4000元。原告于当日又通过“花呗”向被告提供的他人账户上付款2000元,以上共计16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书写借条。后原告通过微信及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归还。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诉至本院。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但结合原告给被告的转款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常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结合本案案情及现有在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毛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亚飞借款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亚飞负担50元,被告常毛毛负担7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