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由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辽060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由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诚意金协议》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由某某诚意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万元计算,从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负担107元。因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由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在本院有可供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由某某对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货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表示理解,同意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其它案件的执行款。现提取工作已经完成,由于提取时间较长,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陶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华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