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杨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梅与被执行人杨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艳梅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