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十里铺村。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厚子才。

审理经过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厚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承泰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在大同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西侧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车辆侧翻砸倒路边的电线杆,电线杆倒下后砸向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致被害人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大同市公安局122受理单、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大同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晋光司鉴[2017]病鉴字第DTF170042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明鉴[2017]毒鉴字第472、47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庭审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现场,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并主动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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