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代理人张荣明,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南40号。
法定代表人廖青,镇长。
委托代理人阮章建,男。
委托代理人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烽,局长。
委托代理人裴蕾,女。
委托代理人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14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6层04办公、10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长江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仓山区政府)、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门镇政府)、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仓山区房管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长江诉称,其系福州市马尾区中洲村村民,在福州市仓山区××镇××村的马尾区飞地上有一处祖宅,总建筑面积约395.96平方米。2018年11月左右,仓山区政府、仓山区房管局先后发布榕(仓)土征告(2018)22号《征收土地公告》、仓房征〔2018〕24号《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厚峰收储地块一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对仓山区××村的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将马尾区位于仓山区××村的飞地(面积约5123平方米)以及原告位于该飞地上的房屋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告即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明该地块权属情况并提交材料,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也函告仓山区政府明确飞地权属,要求协调落实马尾区飞地征收补偿问题。虽然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承认权属认定有误并承诺尽快更正,但未作出更正。2019年6月28日,仓山区三江口指挥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就案涉征地项目中所涉马尾区飞地权属及征地补偿费进行协调,明确马尾区人民政府榕马政函〔2018〕227号函中提出的南向地块约3.44亩(即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归属马尾区中洲村,由仓山区三江口指挥部、城门镇政府对接马尾区作好征迁补偿工作。而三被告和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对补偿问题未明确答复,且在未实地测量核实面积、未签订协议、未通知情况下,由厚峰收储地块项目指挥、城门镇人大主席林义印带队,以按照上级要求推进项目征迁为由,于2019年7月3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房屋部分损毁和屋内财产灭失,又于2020年4月19日实施第二次拆除行为,将原告房屋剩余部分全部拆除,在此期间仅第三人于2020年4月19日通知原告确认被强拆房屋面积,但仍未明确补偿问题。三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后征收”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1.确认三被告对原告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镇××村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同时提起了对仓山区政府、城门镇政府、仓山区房管局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仓山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已另行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对仓山区政府的起诉。原告对城门镇政府、仓山区房管局的起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经征求原告对受移送管辖法院的意见,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告林长江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莉
审判员
张琳
审判员
王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晓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