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人:侯保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生,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顺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官华、侯保太与被申请人李顺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官华、侯保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顺能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官华、侯保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顺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官华、侯保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