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7423L。
法定代表人:罗建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志强与申请人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21年4月7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高志强一次性受伤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32000元,于2021年4月7日履行;
原告诉称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7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高志强与申请人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国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周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