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贤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家清,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贤斌与被告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贤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家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贤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七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朋友出面找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借得人民币伍万元、2018年4月5日借得人民币贰万元,共七万元整。因碍于朋友关系,未约定利息。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彭涛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万贤斌与彭涛通过案外人陈林介绍认识。彭涛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3月26日向万贤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万贤斌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彭涛,2018年3月27日,身份证号:441502198212××××,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归还,电话:151××××5122陈林”。2018年4月5日,彭涛又向万贤斌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万贤斌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彭涛,2018年4月5日,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5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上述借款本金,合计7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彭涛未归还借款,故酿此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彭涛向原告万贤斌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彭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原告诉求的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限被告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万贤斌借款本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彭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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